(2016)京0102执3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孙秉盈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黎×1,黎×2,黎×3,黎×4,黎×5,黎×6,黎×7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3164号申请执行人孙×,女,1959年10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黎×1,女,1973年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黎×2,女,1988年1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黎×3,男。1947年1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黎×4,女,1950年4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黎×5,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黎×6,女,1959年6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黎×7,男,1961年3月4日出生。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353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一案,孙×要求黎×1、黎×2、黎×3、黎×4、黎×5、黎×6、黎×7协助办理登记在黎×8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的过户手续。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归孙×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