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123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郭守峰与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建筑动力安装公司、榆中检修工程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嘉峪关某某企业公司建筑动力安装公司某某检修工程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23民初61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1969年4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委托代理人黄某,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峪关某某企业公司建筑动力安装公司某某检修工程部,住所地:兰州市榆中县来紫堡乡郭家庄村。机构代码:56113420-1。负责人张立泉,该工程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嘉峪关某某企业公司建筑动力安装公司某某检修工程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安旭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 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