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2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太仓君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玉琴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君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2827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君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远明。委托代理人陆黎辉。被执行人徐玉琴。太仓君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玉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太城民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徐玉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太仓君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2784元;徐玉琴承担案件受理费1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904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太君悦豪庭小区xxx室一套,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首查封,该房产尚未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待被其他法院查封的房产处置时参与分配,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首查封尚未处置的房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城民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澄执行员 卢东昕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