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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浩与被执行人西安方正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浩,西安方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号申请执行人罗浩,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陕鼓动力有限公司干部,住西安市临潼区代王陕鼓路18号。被执行人西安方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骡马市2号。法定代表人徐有西,经理。执行人 罗                 浩                 与                 被执行人 西安方正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碑民初字第012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 罗浩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    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 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      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执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李治峰审判员查永谦审判员胡跃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谢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