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91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盐城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季寿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季寿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91民初169号原告盐城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庆中路99号中天阳光雅居物业服务处。法定代表人黄克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单怀凤,该公司员工。被告季寿权,出生年月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季寿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城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