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3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赵殿收诉南乐县德诚养殖专业合作社、李自省、李国省、李建轩、常红如、常根才、王迷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殿收,南乐县德诚养殖专业合作社,李自省,李国省,李建轩,常红如,常根才,王迷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738号原告赵殿收,男,1962年4月10日生,汉族。被告南乐县德诚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国省。被告李自省,男,1978年3月18日生,汉族。被告李国省,男,1967年11月6日生,汉族。被告李建轩,男,1976年6月27日生,汉族。被告常红如,女,1975年11月27日生,汉族。被告常根才,男,1981年9月6日生,汉族。被告王迷钦,男,1971年3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殿收诉被告南乐县德诚养殖专业合作社、李自省、李国省、李建轩、常红如、常根才、王迷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殿收撤回对被告南乐县德诚养殖专业合作社、李自省、李国省、李建轩、常红如、常根才、王迷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36元,减半收取24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聚川审判员 王 帅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