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2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杨建中与XX、重庆市迅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中,XX,重庆市迅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利川市武陵明珠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1002号原告杨建中,男,生于1964年7月18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XX,男,生于1975年9月15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市迅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一段1122号402室,工商注册号:500101000040711。法定代表人陈娟,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利川市武陵明珠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腾龙大道35号,工商注册号:422802000024217。法定代表人幸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中诉被告XX、重庆市迅雷��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利川市武陵明珠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中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建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8元,减半收取724元,由原告杨建中承担。审判员 郑兴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瞿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