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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刑更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吴玉红故意杀人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刑更864号罪犯吴玉红,男,1964年10月16日生,苗族,贵州省麻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四监区服刑。该犯曾因犯盗窃罪,1984年被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1年10月2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黔东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吴玉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2月5日交付执行。2004年9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64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刑期自2004年9月14日起至2024年9月13日止);2006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07)黔南刑执字第1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08年6月10日本院作出(2008)黔南刑执字第23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0年5月11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19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2年3月13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3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4年4月14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10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5月13日止)。2016年4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玉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玉红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吴玉红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玉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慧审 判 员  韩建丰代理审判员  吴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