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民终1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潘丽与被上诉人刘勤建抵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丽,刘勤建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终1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丽,住河南省永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勤建(又名刘勤见),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任东亚,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潘丽与被上诉人刘勤建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刘勤建于2015年11月11日起诉至永城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潘丽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5)永民初字第5166号民事判决,潘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潘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潘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利民审判员  张学朋审判员  李念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