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再庄与童玲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再庄,童玲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792号原告:陈再庄,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童玲玲,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再庄诉被告童玲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再庄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昌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边 欣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