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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刑更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周顺伦抢劫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顺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刑更889号罪犯周顺伦,男,1981年8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七监区服刑。曾因犯盗窃罪,2002年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2009年3月1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钟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周顺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5月1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9月9日起至2021年9月8日止)。2011年11月21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45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4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1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6月8日止)。2016年4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顺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连续两个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顺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周顺伦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顺伦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8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慧审 判 员  韩建丰代理审判员  吴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