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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2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陈哲与李剑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哲,李剑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2执106号申请执行人陈哲,××,证件号码450202197009300018。被执行人李剑群。申请执行人陈哲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20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5日申请执行李剑群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李剑群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债权尚未实现。现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2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2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坤审 判 长  张 坤代理审判员  招幸龙审 判 员  陈道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罗安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