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2民特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任声全与十堰轩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2民特27号申请人任声全,村民。申请人十堰轩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十堰市柳林路黄花巷18号法定代表人陶思喜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任声全、十堰轩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张家宁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任声全与申请人十堰轩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3月29日达成用十堰轩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郧西县城关镇民联社区吴家巷居委会12组1幢1楼106室、1幢2楼201室、1幢2楼202室三套房屋抵偿钢材款及资金占用共计850万元。但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中,除1幢1楼106室外,其他房屋已被十堰市茅箭区法院查封,致使任声全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于2016年4月13日经郧西县城关镇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除1幢1楼106室抵偿钢材款外(已由法院调解处理),1幢2楼201室、1幢2楼202室抵偿给任声全的子女的两份合同现已解除,其中1幢2楼201室的购房者为任声全的女儿任丹,1幢2楼202的购房者为任声全的女儿任玲;二、任声全为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给十堰轩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的税款925784.24元,三套房屋的契税278241.16元,共计1204025.4元整,限十堰轩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6年7月30日前支付,逾期则按任声全已支付的税款总额的20%支付相应的违约利息,并在茅箭法院查封房屋的范围内,执行后就剩余价值部分优先受偿。三、因双方无法办理过户手续,需共同申请办理退税手续。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自愿合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任声全与申请人十堰市轩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4月13日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