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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司继忠与周卫星、马玉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继忠,周卫星,马玉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1767号原告司继忠。被告周卫星。被告马玉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司继忠诉被告周卫星、马玉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继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原告司继忠负担。审判员 高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