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1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朱玉兰与姜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兰,姜士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1民初277号原告朱玉兰,女,汉族。被告姜士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兰诉被告姜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方拒不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户口所在地又不在本院辖区内,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姜士红准确的送达地址线索,造成本案应诉材料无法送达,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本院认为:原告方不能提供被告方准确的送达地址,造成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故本院认为原告方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玉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予以退还原告朱玉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宜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章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