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9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戴青爱与方俊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青爱,方俊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9960号原告戴青爱,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方俊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青爱与被告方俊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青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4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1097元,其余109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白 锋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