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民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袁孝兰诉李洪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案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孝兰,李洪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什邡民初字第1539号原告:袁孝兰,住成都市。委托代理人:章嘉戎,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林,住成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孝兰诉被告李洪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孝兰撤回对被告李洪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30元,由原告袁孝兰负担。审判员 蒋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小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