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24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徐炜慧与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炜慧,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792号原告:徐炜慧。委托代理人:章欣联,浙江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张欣良,局长。委托代理人:裘彰林,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炜慧诉被告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炜慧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炜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90元,依法减半收取1445元,由原告徐炜慧负担。审判员 舒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翁梦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