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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6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株洲珍珠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福凯电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珍珠轴承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福凯电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817号原告株洲珍珠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栗雨工业园湘能公司厂房,组织机构代码18429410-2。法定代表人陈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岳云,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福凯电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坂中熙台新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315655984。法定代表人林文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珍珠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福凯电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珍珠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珍珠轴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20元,减半收取为3410元,由原告株洲珍珠轴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艾玲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