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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4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罗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宝宝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4刑初110号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宝宝,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宝宝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宝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5日9时许,被告人罗宝宝驾驶鲁G×××××号轻型货车,沿安丘市安孔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安孔路6公里+972米处时,与前方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东左转弯的王德义发生交通事故,致王德义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罗宝宝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宝宝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另查明,被告人罗宝宝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罗宝宝人口信息、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谅解书,证人罗某、王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罗宝宝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宝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罗宝宝系自首,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其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宝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吕鹏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