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一初字第01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原告冯广禄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园林绿化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广禄,沈阳市皇姑区园林绿化管理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01315号原告:冯广禄。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园林绿化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徐刚。委托代理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广禄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园林绿化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广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 判 长 朴银实审 判 员 王 嘉人民陪审员 沈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