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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执字第00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钱兴元与马东明、顾文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兴元,马东明,顾文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虞执字第00817号申请执行人钱兴元。被执行人马东明。被执行人顾文玉。钱兴元与马东明、顾文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3)熟虞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马东明、顾文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钱兴元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以24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及以26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钱兴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50元,由马东明、顾文玉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在执行中,钱兴元与马东明于2016年4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2013)熟虞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61950元及利息,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6195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14日给付申请人5000元,余款56950元,被执行人愿意从2016年5月份开始,每月给付申请人500元,直至付清为止;二、申请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三、实际执行费82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上述各项如期履行,则该案执行完毕,如逾期,则按原判决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鉴于和解协议的履行附期限,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所规定的义务,钱兴元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熟虞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建清审判员  罗 磊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薄明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