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庄鹏程、郑宝真、周东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庄鹏程,郑宝真,周东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994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郑学泉,该分行行长。被告庄鹏程,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郑宝真,女,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周东立,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庄鹏程、郑宝真、周东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静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江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