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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2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何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22民初318号原告何某,农民。被告黄某甲,农民,现在广西钦州监狱一监区服刑。原告何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黄文广担任法庭记录。原告何某,被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黄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黄某丙。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而被告还染上赌博恶习,屡教不改。2013年3月,原告父亲叫被告到银行一起办理开卡(卡折合一型)业务时,被告暗中记下原告父亲的帐号密码,并盗走原告父亲的银行卡。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间,被告多次从原告父亲的银行卡取款累计8万多元。该款已被被告全部用于赌博且已输光。被告的行为已对原告及原告的家人造成极大的伤害。2015年8月25日,被告被田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限徒刑五年,现服刑于广西钦州监狱。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的债权、债务。由于原告已失去与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合好的可能。为此,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黄某乙、次女黄某丙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独自承担抚养费至被告服刑期满。被告出狱后两名小孩均随被告生活,由被告独自承担两名小孩的抚养费至小孩能独立生活时止。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婚生长女黄某乙、次女黄某丙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独自承担抚养费至被告服刑期满。被告出狱后长女黄某乙跟随被告生活,次女黄某丙跟随原告生活,双方各自独自承担各自小孩的抚养费至小孩能独立生活时止。被告黄某甲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其现仍在监狱服刑,没有能力抚养小孩。如果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其要求两名小孩的抚养权均归其所有,但在其服刑期间小孩抚养费由原告独自承担。待其出狱后,小孩的扶养费双方各承担一半。原告为其陈述提供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2015)东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被告对其辩解未提供证据予以支持。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在田东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女黄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黄某丙。婚后原告才知道被告有赌博恶习。2013年3月,被告黄某甲在协助其岳父何照明(即原告父亲)办理银行开卡业务时,在获取密码后盗走何照明的银行卡。并秘密用该卡擅自提取现金共计64000元用于赌博和挥霍。2015年8月25日,本院制发(2015)东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黄某甲有期徒刑五年(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9年10月13日止)。虽然被告认罪服刑并承诺尽快归还原告父亲何照明的钱,但至本案开庭审理前,被告仍分文未还。此事直接造成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6年2月14日,原告何某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请。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告何某与被告黄某甲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并育有婚生女儿黄某乙、黄某丙,证明双方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由于被告黄某甲染有赌博恶习,进而盗窃原告父亲财物,数额巨大。案发后,被告被田东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9年10月13日止)。被告的犯罪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因此,原告何某诉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无法挽回,请求判决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黄某甲目前仍在服刑中,不具备抚养小孩的条件,故婚生女儿黄某乙、黄某丙暂随原告何某生活,由原告何某独自抚养。待被告黄某甲出狱后,可就小孩的抚养关系另行提起诉讼。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某和被告黄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儿黄某乙、黄某丙随原告何某生活,由原告何某独自承担两位小孩的抚养费至两位小孩能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原告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黄某甲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付给原告。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确定之日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银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欧阳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文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