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414号-1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聂启强与宋章彬、曹丽霞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启强,宋章彬,曹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414号-1申请执行人聂启强。被执行人宋章彬,被执行人曹丽霞,系宋章彬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9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章彬、曹丽霞在法律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令未履行。现已对本院所查封的本市应山办事处曹塘角永阳三路108号的住房一套,进行评估、拍卖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跃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大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