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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414号-1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聂启强与宋章彬、曹丽霞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启强,宋章彬,曹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414号-1申请执行人聂启强。被执行人宋章彬,被执行人曹丽霞,系宋章彬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9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章彬、曹丽霞在法律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令未履行。现已对本院所查封的本市应山办事处曹塘角永阳三路108号的住房一套,进行评估、拍卖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跃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大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