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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强红霞与孙智勇、徐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红霞,孙智勇,徐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80-2号申请执行人强红霞,女,汉族,高中文化,1967年5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孙智勇,男,汉族,1973年1月21日出生,村民。被执行人徐红梅,女,汉族,1972年5月14日出生,村民。本院在执行强红霞申请执行孙智勇、徐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韩民初字第00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00000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将二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100元予以划拨,并已付申请执行人。现查明,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韩城市人民法院(2015)韩民初字第00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妙香审 判 员  薛万宁代理审判员  李宗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宗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