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周波诉浏阳市金祥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波,浏阳市金祥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1881号原告周波,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浏阳市金祥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镇头镇跃龙村。法定代表人熊良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波与被告浏阳市金祥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波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波撤回对浏阳市金祥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周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玉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