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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2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郭庄支行与李选丰、王清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郭庄支行,李选丰,王清杰,冷先中,李选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631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郭庄支行。法定代表人吴广林,行长。委托代理人于正端,居民,银行职员。被告李选丰,居民。被告王清杰,居民。被告冷先中,居民。被告李选林,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郭庄支行与被告李选丰、被告王清杰、被告冷先中、被告李选林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郭庄支行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郭庄支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郭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郭庄支行负担。审判员  耿学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倩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