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文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1164号原告文某,女,1984年6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33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文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春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志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