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1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曾宪圣与田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宪圣,田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81民初692号原告曾宪圣,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被告田强,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原告曾宪圣与被告田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宪圣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宪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宪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宪圣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德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晓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