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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1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曾宪圣与田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宪圣,田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81民初692号原告曾宪圣,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被告田强,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原告曾宪圣与被告田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宪圣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宪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宪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宪圣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德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晓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