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4执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成都中铁科工隧道机械厂、熊文明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中铁科工隧道机械厂,熊文明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200号申请人成都中铁科工隧道机械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毗河村七组,组织机构代码:78013898-2。法定代表人石刚。被申请人熊文明,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中铁科工隧道机械厂与被申请人熊文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中铁科工隧道机械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熊文明所有的价值16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中铁科工隧道机械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熊文明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明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