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行终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廖大赛、邓艳飞等与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政府,廖大赛,邓艳飞,岳阳县云山乡云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岳中行终字第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东方路99号。法定代表人张中于,县长。委托代理人刘金鑫,岳阳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亚楠,湖南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大赛,村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艳飞,村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县云山乡云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云山乡云山村。负责人廖大赛,村长。委托代理人廖孝龙,岳阳县云山乡云山村村委会书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化,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岳阳县人民政府因行政补偿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2015)君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因行政机关为灭火救灾而损害相对人利益而引发的行政补偿诉讼。三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岳阳县政府为扑灭森林大火,采取“放倒火”方式,烧毁了三被上诉人所承包的全部山林,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依法应给予补偿。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应对上诉人岳阳县政府的“放倒火”行为,是否造成三被上诉人的山林全部被烧毁,造成多大损失的基本事实进行认定。在上诉人岳阳县政府“放倒火”的行为是否造成三被上诉人山林全部被烧毁的事实认定上,原审是依据岳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所作出的[2015]岳价认证37号《价格认证结论书》(以下简称《结论书》),认定上诉人放倒火行为造成三被上诉人被烧毁的林地面积为382亩,林木损失为648274元。但该《结论书》所确定的过火面积是指本次火灾过火林地总面积为382亩,并未对“放倒火”所烧面积与临湘方向“顺火”所烧面积加以区分。且三被上诉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被烧毁的山林均是“放倒火”所致。因此,原审在未查清“放倒火”烧毁三被上诉人多大面积林地的情况下,就直接认定整个火灾过火林地总面积382亩是因被告“放倒火”行为所造成的,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三被上诉人的损失认定上,由于三被上诉人因上诉人“放倒火”行为被烧毁的面积尚未明确,因此,原审依据该《结论书》所确认的损失数额,直接判决上诉人岳阳县政府对三被上诉人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的证据不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2015)君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廖细元审判员 江 婷审判员 傅美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颜 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