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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与杨上海、孙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杨上海,孙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负责人:万磊,行长。委托代理人:毕吉文,男,汉族,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杨上海,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孙婧,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与被执行人杨上海、孙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黄商初字第172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29327.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封被执行人孙婧名下房屋一处,现需要时间评估、拍卖。案经会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10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连敬审判员  李嘉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