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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4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新芳申请执行李善合、刘可贵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芳,李善合,刘可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4执97号申请执行人王新芳,女,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李善合,男,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刘可贵,女,汉族,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新芳与被执行人李善合、刘可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商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小舟执行员  吴功明执行员  冯郁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修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