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无锡瑞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瑞雅大酒店有限公司,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11民初1548号原告无锡瑞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909号。法定代表人华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晓仲,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蠡园开发区太湖西大道1890号太湖明珠发展大厦30F。法定代表人王和平。原告无锡瑞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雅酒店)与被告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地利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张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雅酒店的委托代理人于晓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润地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瑞雅酒店诉称:双方存在合作关系,瑞雅酒店为润地利公司提供餐饮及住宿费的挂账服务,从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间,润地利公司累计在瑞雅酒店消费88149.38元,瑞雅酒店开具了全额发票。2015年12月,润地利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确认拖欠瑞雅酒店餐饮及住宿费88149.38元,但之后未能支付。现请求法院判令:润地利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餐饮、住宿费88149.38元及该款的利息(从2015年12月18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润地利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7日,润地利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拖欠瑞雅酒店从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的住宿费和餐费合计88149.38元��待公司情况好转后第一时间即给予支付。因润地利公司未付款,成诉。上述事实,由瑞雅酒店举证的发票、《情况说明》等书证予以证实,有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润地利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后,未及时付款,已经构成违约,应立即支付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瑞雅酒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润地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无锡瑞雅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餐饮、住宿费88149.38元及该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从2015年12月18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04元减半收取1002元由被告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傅萍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