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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30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赵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30民初1566号原告赵某,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委托代理人杨朝宇,习水县习酒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委托代理人陈友清,习水县土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朝宇,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友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0月经同学介绍相识交往,被告要求原告与其恋爱,原先不同意,被告不甘心就与原告的同学约好在他家玩,然后再叫我一起,不料被告他们却把原告关在房间,即使原告挣扎没用,导致原告被被告玷污,因不敢向任何人提,便不敢张扬,一个多月过去了却发现自己怀孕了,导致被学校开除。故此我因害怕所以同意了,父母因无奈的应答了,因此在2014年2月订婚,于2014年8月23日生下了女儿李某。综上所述,原、被告的相识到怀孕生孩子均是被告的违法行为所导致,事件发生当时原告还属于未成年人,故此该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且孩子出生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辱骂、虐待原告,故此,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同居关系自然解除,非婚生子李某由被告直接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女儿李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500.00元/月的抚养费至其年满18周岁。被告答辩称:女儿生下来后就一直是被告父母在帮忙照顾,原告外出务工回来都没有去看过女儿,因此不同意女儿由原告抚养。并要求原告支付300.00元/月的抚养费。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原告的身份证及女儿李某的户籍证明。被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的身份证及奶粉天地的销货单。庭审中,原、被告分别进行了质证。对双方所举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销货单,不符合证据三性,原告也不认可,因此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对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3年10月认识后自由恋爱,于2013年11月在习水县城同居生活,2014年3月,原、被告按农村习俗订婚,被告付给原告彩礼30000.00元及部分礼品。2014年8月23日原告生育女儿李某,2014年10月,原、被告带着女儿到东莞等地务工,2015年4月被告将女儿送回习酒镇八一村老家由其父母代为照顾。2015年4月,原、被告发生纠纷,双方于2015年9月在厦门分手。原、被告的非婚生女儿至今仍由被告父母照顾,原告无业,被告在习水租房居住做生意。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同居生活,双方系同居关系,双方在同居期间生育的女儿系非婚生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及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之规定,结合李某目前系其祖母用奶粉喂养,原告无固定职业的情况,李某由被告李某某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被告要求支付300.00元/月的抚养费,符合本地生活水平,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对李某享有探望权。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某的非婚生女儿李某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原告赵某支付300.00元/月的抚养费至李某年满18周岁止(从2016年4月起每6个月支付一次)。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吴相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梅显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