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5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何承建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承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471号申请执行人何承建,男,出生于1987年9月13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良玉,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川1325民初16号李化武诉何承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已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325执4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谌利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莎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