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立营与江宏、焦晓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营,江宏,焦晓冶,佛山市宏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48号原告王立营,女,汉族,1977年2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委托代理人黎明,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宏,男,汉族,1984年4月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焦晓冶,男,汉族,1982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佛山市宏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3栋1511单元之一,注册号:440682000425666。法定代表人江宏。原告王立营诉被告江宏、焦晓冶、佛山市宏华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宁斌担任审判长并与审判员候德、代理审判员何丹霞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31日,原告与三被告共同签订借款合同,订明被告江宏因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90天,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3月30日止,被告按月支付给原告资金占用费75000元,即收益为1.5%,本金到期一次性返还,逾期归还借款需支付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给原告,每天按借款金额1%支付违约资金占用费,被告焦晓冶、佛山市宏华投资有限公司自愿以全部财产为借款提供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500万元给被告江宏,并签署借款借据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但继续支付借款利息并陆续归还部分本金,至2014年9月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50万元,被告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2014年11月。此后三被告再无还款,原告已多次催讨无果。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江宏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为84万元);2、被告焦晓冶、佛山市宏华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三被告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1日,原告(甲方出借人)与被告江宏(乙方借款人)、佛山市宏华投资有限公司(丙方担保人)、焦晓冶(丁方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乙方因周转需要向甲方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90天,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3月30日止;乙方按月支付给甲方资金占用费75000元,即收益为1.5%,本金到期一次性返还;逾期归还借款需支付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并每天按借款金额1%支付违约资金占用费;丙方、丁方自愿以全部财产为借款及甲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合同到期之次日起两年。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500万元给被告江宏,三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一份,确认收到原告的借款500万元。诉讼中,原告确认被告一直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2014年11月30日,并已归还了借款本金150万元,此后被告再无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款人指定账号、银行转账凭证、借款借据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江宏向原告借500万元,双方已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被告江宏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能全部归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本金350万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月息1.5%,另外逾期还款需支付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并每天按借款金额1%支付违约资金占用费,三者之和已经超出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24%的规定,现原告请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本院也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焦晓冶、佛山市宏华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责任问题,根据借款合同约定,两被告自愿作为担保人对被告江宏的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原告在保证期限内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告焦晓冶、佛山市宏华投资有限公司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江宏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立营偿还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焦晓冶、佛山市宏华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本案受理费4152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宁斌审 判 员 侯 德代理审判员 何丹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晓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