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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恢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段某与李某甲、李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恢93号申请人段某。被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1968年月19日生。段某申请执行李某甲、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申请人段某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分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分别给付申请人赡养费1800元(2014年8月-2014年10月三个月每月每人6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申请人段某于2015年9月20日病故,其户口已注销,该案权利人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如吉审判员  周传忠审判员  秦小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