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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91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占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占学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91刑初27号公诉机关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占学,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庆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月12日被监视居住。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庆林检公诉刑诉字(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占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占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份,被告人陈占学以6800元的价格先后两次非法收购邓涛盗伐的国有柏木34根,经鉴定,涉案财物价值14770元。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刘昌龙、黄广宏、邓涛、陈新聂等的证言;4、被告人陈占学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占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占学10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可判处缓刑。被告人陈占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下旬,邓涛(已作处理)先后两次将其盗伐的柏木运至被告人陈占学经营的“永顺寿材大全”棺材店,被告人陈占学以6800元的价格收购柏木34根,并在自己经营的“永顺寿材大全”棺材加工厂制成棺材后,以16500元出售。经庆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鉴定,涉案的34根柏木价值为14770元。案发后,违法所得16500元被庆阳市森林公安局依法追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和案发情况;(2)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陈占学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占学的个人情况;证人刘某某、黄某某、邓某、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占学非法收购柏木的经过;鉴定意见,证实涉案柏木价值为14770元;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占学收购柏木的现场和经过;甘肃省罚没款非定额收据,证实被告人陈占学非法所得16500元,被庆阳市森林公安局依法没收;被告人陈占学供述,所供犯罪事实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占学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他人盗伐的柏木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并加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占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占学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占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确定之日起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晓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金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