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12民初2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2712号原告朱某。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周宏祥,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朱红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