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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燕华与孙世明、瞿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华,孙世明,瞿红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2066号原告刘燕华,女,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孙世明,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系原告提供)。被告瞿红兵,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系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燕华与被告孙世明、瞿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故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燕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元,已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刘燕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靖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梅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