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燕华与孙世明、瞿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华,孙世明,瞿红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2066号原告刘燕华,女,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孙世明,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系原告提供)。被告瞿红兵,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系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燕华与被告孙世明、瞿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故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燕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元,已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刘燕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靖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梅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