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8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立英与郑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英,郑文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8300号原告王立英,女,1958年9月24日出生。被告郑文海,男,1959年9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英与被告郑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立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立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立英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素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学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