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石铁、闫国志、胡一南聚众斗殴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铁,胡某某,闫某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3刑初7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铁(绰号“小宇”),吉林省四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平市。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5年9月2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0月15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辩护人王艳玲,吉林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某某,吉林省四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平市,现住四平市。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5年3月2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4月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闫某某,吉林省四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平市,现住四平市。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5年3月2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检刑诉[201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铁、胡某某、闫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殿均、王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铁及其辩护人王艳玲、被告人胡某某、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4日,被告人石铁因琐事与被告人胡某某产生矛盾,后石铁与胡某某约定在四平市铁东区平东医院附近打仗。当日19时许,石铁纠集被告人闫某某、周某某(另处)等人手持刀和镐把,胡某某纠集项某某(另处)等人手持砍刀,在四平市铁东区平东大路加油站附近发生斗殴,在斗殴过程中项某某右手食指、中指被人用刀具砍伤。经法医鉴定,伤者项某某右手外伤致右手食指、中指断离超过远侧指间关节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伤者项某某右手外伤致第2掌骨基底部完全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石铁、闫某某、胡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项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姜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扣押及移交清单、照片、协议书、谅解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石铁、闫某某、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械聚众斗殴,致人轻伤,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石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表示认罪。被告人石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石铁认罪态度好、系初犯、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表示认罪。被告人闫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4日,被告人石铁与被告人胡某某产生矛盾,后石铁与胡某某约定在四平市铁东区平东医院附近打仗。当日19时许,石铁纠集被告人闫某某、周某某(另处)等人手持刀和镐把,胡某某纠集项某某(另处)等人手持砍刀,在四平市铁东区平东大路加油站附近发生斗殴,在斗殴过程中项某某右手食指、中指被人用刀具砍伤。经法医鉴定,伤者项某某右手外伤致右手食指、中指断离超过远侧指间关节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伤者项某某右手外伤致第2掌骨基底部完全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石铁、闫某某、胡某某分别赔偿被害人项某某人民币15000万元、1万元及500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1月24日17时许,胡某某伙同项某某等人与石铁等人在四平市铁东区平东加油站附近聚众打仗,20时许,石铁伙同四人与胡某某、项某某等人发生斗殴过程中,项某某右手食指、中指被石铁等人用刀具砍断,经鉴定为轻伤。2015年1月25日,项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3月24日,胡某某、闫某某被抓获。2015年9月29日,石铁被公安机关抓获。三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三被告人身份。3、情况说明。证明:经公安机关多次通知项某某对右手外伤进行三个月后的再次鉴定,现项某某仍未进行鉴定,胡某某没有投案情节、其他涉案人员正在抓捕中。4、扣押及移交清单。证明:作案工具长短刀等六把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5、照片。证明:作案工具及涉案人员指认作案工具等。6、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四平公鉴中心(临床鉴)字[2015]第D0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伤者项某某右手外伤致右手示指、中指离断超过远侧指间关节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伤者项某某右手外伤致第2掌骨基底部完全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伤者项某某右手外伤致右示指尺侧指神经血管束完全断裂、指动脉挫伤严重、右示指伸肌腱、屈指深、浅肌腱完全断裂、右后第一背侧骨间肌完全断裂、右拇收肌大部分断裂、右中指挠侧神经血管束挫伤,右中指伸肌腱、屈指深、浅肌腱完全断裂之损伤程度,待伤后三个月再进行鉴定。7、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证明:被告人石铁、闫某某、胡某某分别赔偿被害人项某某人民币15000元、1万元及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8、证人项某某的证言:2015年1月24日18时许,胡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有人约胡某某定点打仗,让他跟胡某某去打仗,他答应了胡某某。胡某某带两台出租车到四平市二中附近凯麒酒店接他。他上了胡某某坐的那台车,坐在驾驶员的后面,胡某某坐在副驾驶的后面,副驾驶位置还坐着个二十来岁的人,在出租车后座上放着三把长砍刀,另一台出租车上也坐满了人,共有七八个人。在车上胡某某一直和对方联系到哪个位置,最后定在平东医院附近。到平东医院后,他和胡某某一人拿了一把大砍刀下了车,刚下车在车后面上来五个拿长刀的人,没说话就直接干了起来,他拿砍刀和对方拿长刀的人比划了两下就被对方把手指砍了,他看手指被砍断了,就连了一层皮,扔下刀就跑了,后来他到四平第一医院进行了治疗。他们这方的砍刀是谁拿来的他不知道,砍他手的人他不认识,也没看清楚。因为什么打仗他也不知道,他听胡某某说对方叫小宇的人大名叫石铁,对方拿的是一米左右的长刀。9、证人周某某的证言:2015年1月24日中午,他和石铁(外号小宇)、陈希特在一起时,石铁和胡某某联系要约定打仗。他和石铁、陈希特回他家取了三把刀并给闫某某(外号小吉)和田某生打电话要打胡某某,闫某某和田某生就打车过来了,石铁再次打电话与胡某某约定打架的时间地点,开始说在飞机场,后来又说北山,再后来说去平东附近。他给他朋友徐伟打电话借车,然后他们取车后开车去平东医院。他们到平东医院时什么人也没有,石铁又给胡某某打电话问到哪了,胡某某说马上就到。没过一会他看见有两辆出租车在平东医院门前转了一圈,把车停那了。他们把车停在胡某某车的后面,从胡某某车里下来五六个人,有拿刀的剩下的他没看清。他、石铁、陈希特还有闫某某下了车,然后他们便打了起来,刚打起来对方就都跑了,只剩下胡某某自己,他们几个人上去踢了胡某某几脚,还把他们打架用的两部关公刀捡了起来,后来他们把刀送到他租的房子里了。打仗时他拿了一把短刀和一根小棍,石铁拿了一把一米左右长带外壳的剑,陈希特拿了一把一米左右长的战刀,闫某某拿了一长棍,田某生下车了,但没拿东西。打仗时他上衣穿的是黑色棉服,裤子穿的是黑色休闲裤,黑色休闲鞋,带着一次性的医用蓝色口罩。石铁穿黑色休闲鞋,黑色上衣、黑色休闲裤、带着蓝色医用口罩。闫某某穿着黑色上衣,其他的他记不清了。陈希特穿什么衣服记不清了,但记得陈希特带蓝色口罩。田某生穿什么衣服记不清了,但没带口罩。胡某某穿红色棉衣,剩下的没看清。他打胡某某了,石铁、闫某某、陈希特他们打的是胡某某的朋友,被打的人穿黑色外套,他们把那个人刀打掉后,那个人上车跑了。他们这边陈希特右手大拇指受伤了。10、证人姜某某的证言:2015年1月末的一天晚上,李印给他打电话说让他去帮胡某某打仗,并让他到四中后侧部队门前找他们。他找到他们后本来不想去打仗,但他们一帮人都说去,他就跟着去了。开始对方都不想打仗了,但胡某某偏要打对方的人,李印便开车去取了刀,回来给胡某某那辆车三把刀,问他们这辆车用不用,他们没要。胡某某打电话跟对方约定地点后,他们打车往六商店走,到六商店那没看见人,然后他们接着往前走,走了一会胡某某给他们打电话说看见对方了,然后他们就让出租车掉头往回走,走到平东医院附近时看见了他们,然后胡某某坐的那辆车在他们坐的这辆车旁边停下了,胡某某、项某某、成龙一人拿一把刀下车后就跟对方下车的四个好像是带了类似战刀的人打了起来,他们一看打起来了,他和张某某、高天、赵洋就坐车走了。没走多长时间,胡某某给他们打电话,说让别人打了,在医院呢,他们就去了医院。李印在什么地方取的刀他不知道,具体取几把刀他也不知道,打完仗胡某某把刀扔在打仗的地方了,他看见项某某受伤了,对方有没有人受伤他不知道。胡某某、项某某、成龙打的人他不认识。他们伙大概去了八九个人,有胡某某、项某某、张某某、高天、李印、赵洋还有一个他知道叫成龙的。这些人都是胡某某找来的。1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15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胡某某给他打电话说跟李印在一起,让他出来溜达溜达,并让他去四中那找他。他到四中那见到胡某某他们后聊会天,然后就坐出租车走了。他知道是要打仗去,到平东大路附近看见了对方,然后他们下了车,他看见胡某某、项某某拿着刀向对方走了过去,然后便打了起来,他看打起来了就和姜某某、赵洋、高天坐一台出租车先走了。打仗时谁提供的刀他不知道,他坐的车里没有刀。胡某某、项某某打的什么人他不认识。他们一共有七八个人,有胡某某、姜某某、高天、李印、赵洋还有几个他不认识的。他看见对方好像下车时拿着刀,但拿没拿别的他不知道。12、被告人石铁的供述:他叫石铁,别人都叫他小宇。2015年1月或者2月的一天,他在义缘台球厅玩时跟胡某某在快手软件里面吵了起来,再加上以前胡某某骂他还要打他的原因,他和胡某某约定打一架。当时他和周某某、小志、希特还有一个他们都叫小哥的人在一起,这些人都在看快手,所以都知道他要跟胡某某打架这件事,他们都说跟胡某某干一下。叫小哥的这个人便开车拉着他们到周某某住的地方取的刀和镐把,接着又开车往胡某某约定的地方走。开始他们约定的地方是平东大铁桥,后来胡某某又联系他说去北山,他们到北山之后发现没有人,胡某某这时又打电话联系他说北山有警察,他们就约定到平东六商店附近了。他们到六商店附近时胡某某等人坐的两辆出租车也正好到了,看见车里确实是胡某某一伙之后,没等停下车他们双方就都下车拿工具开始打架。他当时拿着的是类似战刀的剑,双方打到约一分钟时,对方的关公刀不知道被谁打掉在地上,对方便开始往车上跑,他们在后面追,别人都跑了,胡某某没上去车,他们把胡某某打了一顿,然后把掉在地上的刀拿了回来。他们直接去的周某某住的地方把打架用的工具和抢来的关公刀都放在那儿了,之后他们又到义缘台球厅玩了。他们是坐小哥开的现代车去的,他们五个人都动手了,对方下车的人也都动手了,他当时只打胡某某了,别人他没打,他拿剑往胡某某胳膊上抡了两下,把胡某某打倒后又踹了几脚。他们伙希特受伤了,别人没受伤。对方胡某某一伙有十多个人,他只认识胡某某,剩下的他都不认识。13、胡某某的供述:因为他和石铁(绰号小宇)在快手软件聊天中骂了起来,石铁约他定点干一仗。2015年1月的一天16时许,他和项某某在四平市铁西区大筒房后面吃烧烤时接到小宇打来的电话,问他是不是胡某某还骂他并约定在北山大仗。他问项某某打仗去不去,项某某说去,他又打电话问高天打仗去不去,高天说去。他和项某某到四中附近和高天见面,高天去拿的家伙事,在哪拿的他不知道。20分钟后,高天坐出租车回来,他和项某某上了车,车后座上放三把大刀,几分钟后,高天找的人也坐了一辆出租车来了,车里下来一个人上他们的车,高天去了那辆车,之后小宇又来电话说,不去北山干仗了,去平东大铁桥那干去。他们绕了好几圈也没找到小宇,他们这伙的两台车走散了,在回去的路上当他坐的出租车在超前边一辆白色现代车时,他看见那辆车里有五个人,其中有四个人都带口罩,他感觉像小宇他们,他就让司机停在路边了。然后他和项某某下了车,那辆白色现代车里也下来五个人,他拿刀向那伙人冲了过去,那伙人也冲他跑来,他冲进那伙人里就和他们打了起来,打了几秒钟,他就听见有人喊手指头掉了,他一回头,那伙人就把他砍倒了,他倒地之后,那伙人继续砍他,砍了几秒钟,有人说别打了,他们就不砍了,有一个人过来骂了他一句并说小宇你记住了,说完他们开车的那个司机踢了他脸上一脚。打仗时他拿了一把1.8米左右的大刀,刀把是钢管的能有1米多长、缠红色的布,刀身是用弓片焊的,有50厘米左右。项某某拿一把1.4米左右的大刀,刀把是钢管的能有1米长,刀身10厘米长,还有一把1米3左右的大刀,刀把是钢管的1米长,刀身40厘米左右长。刀当时被石铁那伙抢去了。他不知道砍没砍着人,他们这伙的项某某手指头被砍掉两个,他也挨砍了,右臂被砍了一刀,缝了三针,石铁那方是否有伤他不知道。项某某手指头是谁砍的他也不知道,他右肩的伤是谁砍的他没看清,就看见对方有一个用扎枪的了。参与聚众斗殴的有他、项某某、成龙、张某某、姜某某、高天、李印、赵阳和一个他不认识的人,可能还有别的人去他不认识。石铁那伙有五个人,他就知道石铁和闫什么志的,另外三个他不认识。14、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因为小宇和胡某某在网上骂了起来,然后小宇、周某某和胡某某定点打架,胡某某他们去了两台车,大概有七八个人,他们共去五个人,有周某某、支全、田旭生,一外号“小宇”的还有他,他们带了两把镐把和两把刀,打仗时他和周某某使用的是镐把,小宇和支全使用的刀,刀有一米左右长,外形类似剑,田旭生没下车。对方下来一车人,剩下的没下车,下车的这几个人使用的是两把长刀。2015年1月20日,他在家呆着,周某某打电话让他下楼,还让他买一瓶白酒。他买完白酒后看见他们在一辆乳白色本田轿车里,车里有周某某、支全、小宇、还有一个外号叫“小胖”的人。上车后周某某喝了一口白酒说要去跟胡某某打架去,然后他们开车往北山走,在车上周某某和小宇与胡某某电话联系,最后定在平东医院打仗,在铁东区南二纬附近一商店他买了两条毛巾,把车的前后牌照遮上后他们就开车往平东大路六商店附近走,在平东医院附近看见两台出租车的人好像是胡某某一伙人,他和周某某、小宇、支全手里拿着镐把和刀下了车,田旭生没有下车,对方的人也下了车,手里也拿着大砍刀,他们互相骂着往前冲,他当时拿着镐把就抡了起来,打了能有一分钟时间,他看见胡某某躺在地上,剩下的人都跑了,打完之后他们在地上捡了两把大刀,他们也没再继续打胡某某,然后他们坐车就回南二纬九马路周某某住的地方,打完后他就直接把镐把扔了,当时人多他也不记得打着谁了。综上,经庭审质证、认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铁、胡某某、闫某某聚众斗殴罪犯罪事实,有被告人石铁、闫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被害人项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姜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印证吻合,有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扣押及移交清单、照片、协议书、谅解书、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佐证,足资认定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石铁、胡某某、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械聚众斗殴,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石铁、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闫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石铁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石铁认罪态度好、系初犯、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三被告人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十七条(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第二十六条(主犯)、第二十七条(从犯)、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被告人胡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三、被告人闫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上列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宋 煜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刘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