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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吴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1刑初34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曾用名:陈九平,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穿青族,文盲,农民,户籍在贵州省织金县少普乡联盟村箐脚组。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4月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撤销前罪缓刑,决定执行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于2016年2月26日取保候审。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6)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6日8时20分许,被告人吴某在本市一辆开往东昌路渡口方向的993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宋阳乘车不备之机,从其上衣口袋内窃得小米牌红米HM2LTE-CT16G移动电话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0元),后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到案后,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作案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吴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三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刑初9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吴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曹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邱纯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