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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袁军宁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东海县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军宁,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东海县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1412号原告袁军宁。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东海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纪松。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军宁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东海县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军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袁军宁负担。审判员  蔺玉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