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81执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舒革军与梁育林莫正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革军,莫正权,梁育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81执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舒革军,湖南省溆浦县人,个体户。被执行人莫正权,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被执行人梁育林,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怀中民二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莫正权、梁育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莫正权、梁育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梁育林在平安银行账号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梁育林在平安银行账号的存款人民币769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程林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于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