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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702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刘小芳与陈新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山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芳,陈新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02民初27号原告刘小芳,女,汉族,1971年9月25日出生,住阿拉山口市。被告陈新梅,女,汉族,1982年5月21日出生,住阿拉山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芳诉被告陈新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芳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芳诉被告陈新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原告刘小芳以“调取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芳撤回起诉。审判员 达吾列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那黑尔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