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702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刘小芳与陈新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山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芳,陈新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02民初27号原告刘小芳,女,汉族,1971年9月25日出生,住阿拉山口市。被告陈新梅,女,汉族,1982年5月21日出生,住阿拉山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芳诉被告陈新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芳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芳诉被告陈新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原告刘小芳以“调取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芳撤回起诉。审判员 达吾列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那黑尔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