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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程代江土地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程代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9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南川区国土房管局),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南大街89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8250-1。法定代表人王民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欢欢,该局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法规科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勇,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程代江,男,生于1954年3月12日,户籍住址重庆市南川区。申请执行人南川区国土房管局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川国土房管责字(2015)第16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2009年1月2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南川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09)58号),同意南川区征用街道居委1组、2组等集体土地16.0569公顷,连同未利用地5.7889公顷予以征收,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3.8930公顷。同年7月21日,该批复公示于长远居委2组。程代江位于南川区街道长远居委组的房屋(南川集建()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属渝府地(2009)58号用地批复的征地范围内。其后,南川区国土房管局按照南川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了征地拆迁,并将相关征地费用予以支付。2012年10月、11月期间,拆迁工作人员就程代江所有的本案房屋电话通知程代江协商、丈量房屋。程代江明确回复不同意区政府确定的门面价格,也不愿意协商,也不配合丈量。2014年12月22日,拆迁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程代江领取《限期选择安置形式签订协议告知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权利告知书》。程代江明确不领取,也不告知具体居住地址。2015年1月5日,南川区国土房管局在重庆法制报向程代江公告送达《限期选择安置形式签订协议告知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权利告知书》。2015年4月24日,南川区国土房管局向程代江公告送达《南川国土房管责字(2015)第16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和《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告知书》,并将补偿款予以提存。(2015)第16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内容为:责令程代江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位于南川区街道居委组的房屋搬迁,交出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告知书中已明确因程代江拒绝丈量,对被拆除房屋届时以实际勘测或公证清点的实际数据进行补偿。2015年12月30日,南川区国土房管局向程代江公告送达《催告通知书》。公告到期后,程代江未履行房屋搬迁、交地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房屋位于渝府地(2009)58号批复确定的征收范围内,依法应当被征收。至于房屋补偿安置问题,因被执行人拒绝丈量,申请人南川区国土房管局已明确被拆除房屋届时以实际勘测或公证清点的实际数据进行补偿。因此,申请人在程代江拒不交出房屋占地的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的南川国土房管责字(2015)第16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合法。该责令交地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收后仍不履行,其行为已阻挠了国家征用土地的实施。因此,南川区国土房管局申请执行南川国土房管责字(2015)第16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南川国土房管责字(2015)第16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鲜文美审 判 员  秦 伟代理审判员  刘 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建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