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81民初字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字539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愿意与被告李某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家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