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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81民初字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字539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愿意与被告李某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家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贝 更多数据: